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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