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时,发现下级预算草案不符合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