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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