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