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提交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予以公布;暂予适用的标准公布前,不得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