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四十五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