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自贸试验区需要,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支持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区内金融业;支持自贸试验区互联网金融发展;支持在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务平台,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支持在区内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