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 第三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可以提出国家安全审查建议。
当事人应当配合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关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