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

第三十八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 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
涉及区内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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