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录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归集。
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府采购以及招投标等工作中,查询相对人的信用记录,使用信用产品,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自贸试验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