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商事主体申请一般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