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注册官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意思表示等进行核验。 相关人员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登记机关应当对核验过程予以记录并留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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