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经注册官核验,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自核验开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或者拒不配合核验的,应当自核验开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驳回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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