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商事主体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投资人、变更注册资本导致投资人组成或者投资人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和一般注销登记等需要核验的事项的,申请人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登记平台自主选择核验方式、预约核验时间。登记机关不得设置预约核验的条件。 未经核验,登记机关对申请事项不予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