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事登记联络员是指由商事主体指定,由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常住居民担任,负责文件接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事务的工作人员。 商事登记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