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在相关违法行为未改正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申请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等事项,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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