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商事主体,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登记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