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