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和抽查,对电子档案中有备注的商事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地址不存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