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检查结果。 商事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过程中应当配合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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