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商事主体的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商事主体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出资、行政许可、股权变更等信息。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主选择填报、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商事主体和有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查询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