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二十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二十条 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改进生产条件,提高品种质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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