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七条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但是,本条例第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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