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五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五条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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