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