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三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三条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