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二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二条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