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五十三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各种宣传舆论阵地,开展富有乡土气息、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宣传活动,将健康教育融入村民日常生活。村民委员会、村卫生室应当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