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五十四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农村实际,发挥本地特色优势,培育发展健康医疗旅游、健康养老养生、健康产品等特色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