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