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由县(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国道、省道由市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由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九)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的范围依据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用地范围划分,临街方向至人行道外沿,相邻方向至用地界线。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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