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条例所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