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环卫企业应当积极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依法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环卫工人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卫工人免费提供临时休息、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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