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