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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