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完好,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变色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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