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以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创造条件方便公众绿色出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