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在线监测、遥感监测、定点抽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抽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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