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推广使用清洁煤炭、优质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引导建立完善的清洁煤炭、优质型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