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燃煤设施整治计划。
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不得新建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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