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制定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