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项目。
现有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石化、制药、饲料、养殖、屠宰、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生产经营项目,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更新,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现有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石化、制药、饲料、养殖、屠宰、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生产经营项目,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更新,减少恶臭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