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方案,确定年度总量削减目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主动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和原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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