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钢铁、焦化、建筑陶瓷等重污染企业,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板材产业集聚发展区域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板材产业园区建设,逐步完成板材企业入园或者整改提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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