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周边区域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及时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强化协同管控,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