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城乡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现有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项目,应当逐步迁出或者升级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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