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一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一条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沙、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擅自采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野生连翘、黄荆、杜鹃花、野菊花、小叶鼠李等本地特色植物;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祭祀用火等;
(五)规模化养殖畜禽;
(六)非法零星采集鹅卵石、麦饭石、化石等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
(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八)乱扔垃圾;
(九)其他破坏蒙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沙、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擅自采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野生连翘、黄荆、杜鹃花、野菊花、小叶鼠李等本地特色植物;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祭祀用火等;
(五)规模化养殖畜禽;
(六)非法零星采集鹅卵石、麦饭石、化石等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
(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八)乱扔垃圾;
(九)其他破坏蒙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