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二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庙会、攀岩、滑翔、体育赛事等活动;
(三)从事影视拍摄活动;
(四)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
(五)采伐移植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六)引入外来物种;
(七)围堰筑坝、截流取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八)其他可能对蒙山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活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庙会、攀岩、滑翔、体育赛事等活动;
(三)从事影视拍摄活动;
(四)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
(五)采伐移植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六)引入外来物种;
(七)围堰筑坝、截流取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八)其他可能对蒙山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活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