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 护 第三十条 蒙山保护范围内,除家庭生活少量取水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办理取水许可不得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禁止向蒙山保护范围内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写生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