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五章 管 理
第四十二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五章 管 理 第四十二条 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点,受理公众对重点保护区管理和服务的投诉。对公众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属于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并告知投诉者。